头条 传值的起源

valueriver · 2023年02月21日 · 288 次阅读

大家好,我是传值的开发者,传值是一个以价值传递为核心理念构建的内容分享社区,与传统的在线交易平台不同的是,在这个社区中,当你购买了一个产品的同时,你也获得了相应份额的所有权,后续可以通过出售所有权来赚回你的收益。下面我将讲一下这个理念形成的主要过程。

在最初,我是想设计一个算是小众类型社交产品,它的理念是以主体的展开为核心,没有关注、没有粉丝、没有热门、没有推荐,只能通过搜索看到其他人的内容,他者是存在的,但只是一个背景...在和一个朋友讨论时,他说:“主意倒是不错,但你怎么盈利?”。而我能想到的就是广告、会员、增值服务等等,但是这些东西我本身都是有排斥心理的,我不喜欢它,用户也不喜欢它。

所以我就干脆想,能不能做一个不追求利润又能维持存在的产品?经过一番思考之后,我就得出了一个成本公开,按量计费的运作思路。同时我也想到,恰恰正是由于产品的存在是依赖于用户支付其成本作为支撑的,因此用户当然应该拥有所有权。而且,日常中使用的每个产品它的运作成本其实最终都是由用户承担的,现如今的情况是,用户承担了成本,但是却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这样的一种由用户拥有所有权的公有化思路是很容易能够对私有制产生批判性的姿态的,为此,我也写了几篇带有批判性味道的文章。不过,随着对此问题的深入,我渐渐发现这里面其实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回头看,整个的逻辑其实也刚刚走了一半。

核心问题依然是成本的问题,产品在运作的状态下,大家按照成本公开、按量计费的原则没有问题,但是产品创造出来的过程也是需要成本的,这个成本又如何计算,又该如何承担呢?

上面讲过,正是由于是用户在承担成本所以用户应当拥有其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和成本承担方密不可分的,那么产品在创造的阶段,它的创造过程所需的成本显然是由创造者承担的,毫无疑问,这个阶段,创造者对其作品拥有所有权。创造者当然也可以对其定价,进行交易,而这个价格,是可以也是应当附加利润的。因为如果不附加利润,只用绝对化的成本思路去定价,那么不仅在现实中不可行,更关键的是,对创造者一方是不公正的,因为买方通过创造者的作品获得了更多的益处。当买方支付了创造者所制定的金额以后,产品的创造成本也就随着交易发生了转移,相应的,所有权也就随着成本承担方的转移从创作者转移到了买家那里。

想到了这些以后,我逐渐理清了其中的逻辑,提出了一种以价值传递为基础的数字产品交易方法。具体来说,例如我创造了一个产品,比如说可以分析某个实体店经营分析的工具,那么我作为创造者,自然拥有天然的所有权,同时,我可以去定价交易,例如说 10 万,那第一个用户使用时它就要支付 10 万以获得所有权,这个时候,第二个人也要使用的话,它不再向我付钱,而是向当前拥有所有权的买方支付,以此类推。

但是如果只定一个价格,交易的价格势必很高,所以就需要引入一种方法,让作者再定一个价格,例如说 10 块,也就是把这个所有权分割为 1 万份,买家只需要 10 块钱就能获取,这时候所有权是由作者和用户共同持有,一直到第 1 万个人购买时,所有权已经全部转移到了买家,当第一万零一个人的时候,他就按照所有权获得的先后顺序去向前置的用户逐一购买,以此实现数字产品的价值传递。

实际上,在思考创造成本应该怎样承担时我发现,数字产品本身就应该这样交易,因为数字产品与实物产品最大不同在于,由于它的重复生产的成本是 0,开发者实际上也只做了一个产品,那么交易的就应该是这一个产品。当前的以单价的不限总量的零售方式,看起来是实物产品零售方式的延续,其实是一种混淆。 价值传递的适用场景是非常广泛的,几乎所有的数字内容的交易场景都可以转为这样模式进行,例如小到一个壁纸主题商店,大到一个应用商店以及各式各样的交易平台都可以用这样的原则进行交易。同时,它也可以作为一种运作模式,结合到我最初提到的那个小众社区的想法,我作为创作者,可以对这个社区的价值进行一次性的定价,然后由每个用户进行传递。

这样的模式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答案是有,我自己也做了一些思考,在这里一起分享下。

既然你说用户的所有权要用成本承担来算,那么为什么出售了之后依然有呢?我的回答是,因为那是副本,信息产品的最大好处就是复制成本极低,这就是生产力发展为人类带来的益处。农业时代的人类也需要获取农业产品来维持生存,但是农产品需要耕作,获取多数量同一产品要依赖于季节。到了工业时代,人类产生了很多工业品的需求,这个时候,获取多数量同一产品时已经摆脱了季节的限制,只要要素齐备,就可以批量生产。到了信息时代,人类除了农业品和工业品的需求之外,又多了对信息产品的需求,此时,获取多数量同一产品时不仅摆脱了季节,也不需要逐一的生产过程,直接就可以极低成本的进行复制。所以说,就是生产力发展为人类带来的现实性的益处。

为什么用户只获得了一部分所有权,就给了用户产品的全部呢?这个问题不能这样考虑,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看,比如说一座房屋的所有权是多人共享,但大家并不会在使用的层面上严格划定界限,只是说,在收益的问题上有个大小问题,先后问题。

既然说用户支付以后就获得了所有权,那么用户是否可以提升价格获取收益呢?我的回答是,这或许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了,如果这样的话,那就变成了股票市场了,只不过股票市场交易的是生产产品的企业的所有权,而这里,交易的直接就是产品的所有权,虽然这样可以带来市场的积极性,产品的价值可以在市场中快速回归,但那样会带来投机性,这不太是我想要的。传值的模式里,价格是固定的,因为我认为,传递者的行为没有对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带来改变,因此不能提升价格。而产品的价值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展逐渐缩小,所以后续会考虑允许降低价格。

某种程度上来说,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围绕着利益构建起来的,如果它能够反映一个时代切片下更多人的诉求,那么它就能够成为未来。价值传递的最大好处在于,它降低了数字内容的获取成本,符合更多数人的利益。对于创造者而言,它也没有否定创造者去获取利润,相反,它是建立在肯定它的基础上的。

最后,按照价值传递的原则所开发的产品现在已经上线,它是一个轻量化的隐藏内容交易平台,目前是微信公众号的形式,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微信中搜索 “传值” 进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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